孟晚舟案件解读系列(16)谈孟晚舟案的“中国式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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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绍铭律师

每当我们遇到新的问题,都习惯性地用已有的知识和以前的经验去找出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这被称为“惯性思维”或“习惯性思维”。我在美国已经生活了二十五年,其中五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用来了解和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三年用来学习美国的法律法规。我深切地感受到。东西方国家不但在政治制度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思维方式上也迥然不同。

我自己是中国人,至今很多情况下我也沿用着“中国式思维”。“中国式思维”和“美国式思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就像中国人喜欢用筷子,美国人喜欢用刀叉;中国人喜欢吃米饭,美国人喜欢吃面包。但是,如果用中国式思维去了解分析美国问题;或用美国式思维去了解分析中国问题,就会出现很大的偏差。就像用筷子吃面包,用刀叉吃米饭,效果不会那么好。

孟晚舟案件出了以后,很多人也习惯性地沿用中国式思维去分析这个案子,结果对孟晚舟案件出现了一些误判。这些误判大概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误认为加拿大政府有权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

经常有西方人因在中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而遭到逮捕,西方国家的政府向中国政府求情,中国政府为了顾全大局,在这些违反中国法律的西方人没有完成中国的司法程序前就将其释放。美国NBA球员在中国偷东西的案子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孟晚舟被捕以后,很多人,包括我在内,都希望加拿大能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释放孟晚舟,但是这在西方的政治体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西方社会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独立”的特点,就是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假如特鲁多总理决定释放孟晚舟,那么特鲁多的这一行为无疑于“政治自杀”,不仅反对党将对特鲁多群起而攻之,其支持者也将纷纷倒戈。最后的结果就是,孟晚舟非但不会被释放,特鲁多也将自身难保。换言之,孟晩舟不被引渡的唯一希望来自加拿大的法庭,而非加拿大政府。

第二,误认为美国政府会放弃孟晚舟的引渡要求,或把孟晚舟案作为中美贸易战的筹码。

特朗普总统曾经说过,他愿意用孟晚舟案作为中美贸易谈判的砝码。有不少人认为,既然特朗普是美国总统,他肯定有权释放孟晚舟。然而,熟悉美国司法体制的人都知道,虽然美国总统的权限很大,但是如果他想用一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做为两国交易的砝码,他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什么这样说呢?

举个例子,司法部穆勒特别检察官的“通俄门”调查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特朗普总统对这一调查可谓是深恶痛绝,以至于他在国情咨文的报告中指出:战争、党派政治、党派调查,是三个可以摧毁美国经济繁荣的因素。经济繁荣和党派调查是不相容的,从特朗普总统的言论中可以体会到他对“通俄门”调查的厌恶。然而,由于“通俄门”调查是一个司法程序,尽管司法部长听命于特朗普总统,特朗普总统依旧不会消耗自己的政治资本去结束“通俄门”调查。

当美国的司法部代理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局局长同时到场宣布对华为和孟晚舟的刑事起诉时,美国放弃对孟晚舟引渡的可能性已经为零。我本人认为,美国把孟晚舟案做为中美贸易战的筹码的几率也是零。

第三,有奥巴马政府背景的辩护律师团将成为孟晚舟案和华为案辩护的“梦之队”。

华为和孟晚舟在美国被起诉以后,网上有消息称,华为组成了由前司法部副部长和前司法部律师在内的辩护团,甚至有人称华为的律师辩护团为“梦之队”。因为既然华为的辩护律师是前司法部副部长,那么凭借他在司法部的关系,华为的胜算几率肯定提高了不少。

然而,稍微熟悉美国政治体制的人都知道,美国两党政治的一大特点就是“互相拆台”。特朗普总统上台后,大量的奥巴马时代的政策和法规被废除,华为此时找一个奥巴马时代的副部长作辩护律师,这个“梦之队”很有可能会成为“恶梦之队”。在美国的司法

制度下,一个律师如果想通过其以前在政府担任职务时所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去左右一个案件的发展,那就犯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大忌。

孟晚舟案出了以后,我一直为华为和孟晩舟捏着一把汗。因为跟中兴案不同,美国这一次启用的是刑事案件程序,我非常希望华为能够应对好美国的刑事调查。但让我感到失望的是,华为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失误,案件正在朝对华为越来越不利的方面发展。原因之一可能与“中国式思维”有密切的关系。

华为老总任正非曾经说过,华为的产品非常好,别人不买都不行。我认为任总只说对了一半,华为产品再好,如果被封杀在一个市场之外,如果消费者没有办法去体验到,那么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体现不出来。5G之战,依我所见其实并不是“产品安全之战“、“科技创新之战”,而是“饭碗之战”。华为正是一家敢在全世界跟国际一流公司叫板,并抢这些公司饭碗的中国企业。

从美国人的角度、用美国人的思维去分析理解华为案,案件的脉络自然能够清晰地呈现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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