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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美程序:哪些绿卡可以办“加急”?

发布于: 2014/03/11  4:00 am

移美程序:哪些绿卡可以办“加急”?
    “加急”申请就是向移民局多交1000美金,移民局便在收件后15天内对收到的申请作出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包括批准书,补件通知或有意拒绝通知。从2001年6月以来,“加急”申请主要使用于一些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
    移民局近日宣布15天加急处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一些绿卡申请类别。
    可以“加急”申请的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有:E-1/E-2,H-1B, H-2B, H-3, O-1/O-2,L-1A, L-1B, P-1/P-1S,P-2/P-2S, P-3,Q-1, R-1, TN。
    可以“加急”申请的移民(绿卡)申请有下列种类:
    1。EB1B: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2。EB-2: 高等学历或特殊技能人士,但NIW除外,
    3。EB-3:所有类别。
    具体程序是,申请人需在通常的申请费之外多付1000美元的加急审理费,移民局就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处理。移民局会保证在收到申请的 15天内审理。如果加急审理在15天内得不到审理,移民局会退回$1000加急费用。请注意,移民局退回加急费是指移民局收件之后的15天内对案件没有进行处理。如果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移民局就不会退回加急费。然后,移民局从收到补件材料后再在15天内作出审理结果。
    但是,移民局不接受以下几种情况的I-140加急处理申请:
    1。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
    2。申请人有另外一份I-140申请还没有被处理(STILL PENDING)。
    3。I-140申请涉及替换劳工证受益人(LABOR CERTIIFCATION SUBSTITUTION)。
    4。 劳工证批准书原件丢失,要求移民局到劳工部索要新的劳工证(Duplicate Labor Certification)。
    移民局今后会根据形势和需要,决定增加或变更可以申请“加急”的审理的申请类别。

本篇文章来源于美国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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