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发布于: 2019/03/27 7:50 pm 更新于: 2019/03/27, 7:50 pm
【案件处理要旨】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主张存在欺诈丶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3)婚姻关系与单纯的市场交易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丶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4)男女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丶子女抚养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应认定该离婚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丶子女抚养判断的依据。
(5)审理该类涉及财产分割协议案件时,应准确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之间的区别,如果仅是关于财产的约定而非赠与,则不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处理。
(6)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在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