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要旨】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丶恢复名誉丶消除影响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参考《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这要考虑对方过错程度丶侵权行为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体现不了制裁的性质。
(3)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
(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丶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综合分析。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实施损害夫妻感情丶破坏婚姻家庭的一种行为,故应以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在1998年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丶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丶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此外,还应考虑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夫妻财产情况丶夫妻谋生能力丶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和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年龄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