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发布于: 2019/03/27  7:30 pm



【案件处理要旨】
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上述案例仅指狭义的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虽有相似特征,但不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同居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一定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则办理了结婚登记,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另一方面,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不受婚姻法的约束,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则受婚姻法的调整。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可以比照夫妻共有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不受婚姻法的约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丶生活而形成的债权丶债务,可按共同债权丶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丶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总之,男女同居关系本质上属于个人合伙关系,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丶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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