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要旨】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所以说,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风险揭示】
夫妻双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较难区分丶梳理清楚,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可以量化的,它可以确定到精确的数据。实践中,特别是在有些过错可以转化为经济损失,从而能够分辨夫妻的过错大小,且过错大小差别很大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公的现象。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物质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并按“过失相抵”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