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要旨】
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丶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这一概念包含如下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包括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
【相关法律风险揭示】
前述“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对“持续丶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丶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丶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丶无固定场所的通奸丶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丶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