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发布于: 2019/03/27 7:24 pm 更新于: 2019/03/27, 7:24 pm
【案件处理要旨】
(1)有权在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婚姻当事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审理离婚纠纷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时,应严格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丶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才可适用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通奸丶卖淫嫖娼丶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3)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