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案件处理要旨】
(1)离婚纠纷即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倘若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借贷纠纷即外部关系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认定为个人债务。此外,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务系举债人与第三人虚构或系因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抑或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
(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与夫妻利益相关的除外。
(5)在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妻一方不得以财产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借贷纠纷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人的离婚纠纷中,亦应当对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务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债务人应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将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
(2)在债权人起诉举债人夫妻双方的借款纠纷中,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将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次,债务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最后,债务人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系虚构债务丶系因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以及其他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
(3)离婚纠纷中,举债一方需要证明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合意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一旦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一方虚构债务的,依照《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虚构债务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其配偶存在虚构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