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于: 2019/03/27  7:07 pm 更新于: 2019/03/27, 7:13 pm



【案件处理要旨】
(1)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借贷纠纷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为判断标准只要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认定为个人债务。此外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3)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在表见代理与恶意串通之间进行区分。
(4)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与夫妻利益相关的除外。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通常情况下,借据仅显示借款人一方的姓名,但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依据的是双方是否有关于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如果仅有夫妻双方的陈述,没有债权人的自认,那么将难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2)在债权人起诉举债人夫妻双方的借款纠纷中,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将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以下三种情形外:①夫妻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③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离婚纠纷中,举债一方需要证明夫妻双方有举债的合意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因离婚纠纷中一般不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
(4)一旦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一方伪造债务的,依照《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伪造债务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其配偶存在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5)在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妻一方不得以财产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进行编辑的是 吴坤乾律师 on 2019/03/27, 7:13 pm, 总计第 1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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