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于: 2019/03/27  6:59 pm



【案件处理要旨】
(1)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需要协商致时方可共同行使此项权利故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擅自终止妊娠主张损害赔偿时应不予支持。
(2)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进行裁判。如果双方仅有关于生育问题的矛盾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应当慎重处理丶从严把握。
(3)因女性拥有生育权的最终支配权故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应尊重女性的真实意思避免使女性沦为生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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