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要旨】
(1)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告知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丶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丶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如果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丶有权机关等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当首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5)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条件为精神病人的配偶有虐待丶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丶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离婚请求将不被支持。
(2)只有经过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之诉
(3)对于结婚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且起诉时该情形尚未消失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