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相关政策:
一丶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赴美生子)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丶聘雇就业移民
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特优丶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加拿大移民 ,瑞典移民, 美国移民)丶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丶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丶艺术丶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丶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丶初级专业人员丶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宗教人员丶牧师,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宗教人士丶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
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丶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丶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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