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微信封号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疫情反思并致马化腾先生的公开信
马化腾先生,您好!
我是一名微信用户。2月5日晚,我的微信账号被腾讯公司封禁,理由是“传播恶性谣言等违法违规内容”,时限半个月。我根据贵公司微信系统提示提出申诉,但没有得到任何具体回复。这令我非常愤怒。
在所有影视作品中,似乎全世界的黑道都会给受惩罚者以“死也要死的明白”的权利,就是宗教裁判所也有具体罪名和事实吧?贵公司对公民权利的藐视、无知与傲慢展露无遗。由于贵公司的封号行为直接导致我这段时间无法登陆微信,给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所有微信用户讨一个公道,特发此公开信并保留追究腾讯公司侵权责任的所有权利。
腾讯公司是一家值得尊敬的企业,你们的微信产品为改善中国社会的言论自由做出了独特贡献。在此次全国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微信对于人们及时了解疫情进展、舒缓人们在隔离状态下的焦虑情绪、加强社会信息交流和沟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了改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新的可能性。
但是,众所周知,如果不是因为贵公司目前的微信产品对微信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缺失,以及贵公司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故意侵犯,我们可以合理预期,疫情预警信息本来可以更广泛传播,疫情防控也许能够更早采取有效措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也不至于遭受如此巨大损失。
而导致这些严重恶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贵公司对微信用户的监测、封号给微信用户带来的恐惧,作为贵公司在微信监管中的常规手段(《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之4.处理规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十分可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尊敬的马化腾先生,您和您的法律顾问不会天真的认为只有写在信笺上并通过邮局寄发的信件才受《宪法》第四十条的保护吧?毫无疑问,人们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流就是网络时代的一种通信方式,当然也受《宪法》第四十条的保护。因此,就像邮局不应该也无权获知信件内容一样,腾讯公司同样既不应该、也无权获知微信内容。
在这个前提下,腾讯公司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后,应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的要求才能采取封号行为!除此之外,贵公司主动采取的监测微信用户通信内容及封号行为,无论是人工还是所谓敏感词监测,恐怕大部分都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令人诧异的是,贵公司这种无可置疑的对全社会微信用户的侵权和潜在侵权行为竟然能够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实在是这个社会的耻辱。封号还涉及新的法律问题。微信号作为网络时代新的财产形态,一经开设即成为私人财产并受法律保护,违法封号涉嫌损害私人财产。
由于微信的普及,微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和获取其它网络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腾讯公司对微信用户的封号行为,无论存在什么理由,客观上都侵害了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建议马化腾先生和腾讯公司在中国现代法治和人权的意义上理解封号的野蛮性与非法性,在新版微信产品中基于微信号作为私人财产的法律属性,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尊敬的马化腾先生,在我们享受微信带来的便利时,贵公司微信产品在功能设计上内含的告密功能正在摧毁社会信任的基础,这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告密文化的延续。
诚然,检举违法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但判断言论的合法与否非常复杂,不是普通公民可以胜任之事。以言定罪具有的道德风险和社会风险使法治社会对此采取非常谨慎的立场,这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用意所在。
本质上,互联网公司天然具有热爱自由的基因和捍卫自由的信仰,但为什么你们却反其道而行之呢?这也是我在这次封号事件中深感困扰的地方。更令我不解的是,贵公司哪里来的自信和勇气扮演言论检察官的角色并与全中国微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敌呢?贵公司又是什么时候获得了这方面的专业资质或特别授权呢?我没有查到任何法律文件。
尊敬的马化腾先生,我会继续使用微信,但强烈质疑和坚决反对贵公司目前对微信监控权力的滥用。为监督贵公司在保护微信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面的进展,我会做出持续不懈的努力。我想特别强调的是,腾讯只是一家公司,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检查机关,他不应该觊觎和僭越公共权力,这是网络时代互联网公司面临的巨大诱惑和挑战(《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获得并滥用公权力都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此理中外相通,古今皆然,腾讯公司当然也不能例外。
微信产品的公共性既为贵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贵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警惕由此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腾讯公司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但并不能因此享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特权。
需要重申的是,在《宪法》第四十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修改以前,贵公司不可能有任何理由实施上述侵权行为,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当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无权要求他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某些人可能希望修改乃至删除宪法关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但我有理由相信您一定不在这个某些人当中,同时更坚定地认为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的可能性近乎等于零。当然,您和您的公司也可以对此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因此,立即停止对所有微信用户的侵权是贵公司唯一应该的选择。并非危言耸听,当有更多微信用户对贵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贵公司将何以自处。最后我想说,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所有微信用户对腾讯公司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挑战,更是本次疫情中最深刻、最惨痛的教训之一。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愿与马化腾先生共勉。
致信人:浙江大学退休教师 吴华
2020年2月20日微信号解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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